一次性最高30万补助!青岛市高成长性海洋企业评选办法(试行)
青岛市高成长性海洋企业评选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快建设引领型现代海洋城市,提升海洋企业的核心竞争力、自主创新力、辐射带动力,进一步发挥领军企业的引领示范作用,根据《青岛市支持海洋经济高质量发展15条政策》(青政办字〔2022〕5号)、《关于贯彻落实青岛市支持海洋经济高质量发展15条政策的实施细则》(青海规〔2022〕5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青岛市高成长性海洋企业是以海洋产业为主营业务,在3-5年内,发展速度快、企业效益好、科技创新能力强、增值潜力大,具有先进管理模式、品牌价值和文化内涵,在细分市场或同行业中具有比较优势,处在领先地位的企业。
第三条 青岛市高成长性海洋企业评选工作,坚持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扶强的原则,坚持政策引领、企业自愿、培育促进。
第四条 青岛市高成长性海洋企业每年评选1次,每次评选20家企业,授予“青岛市高成长性海洋企业”称号,有效期三年。
第二章 评选范围和程序
第五条 基本条件:
(一)申报主体
在我市注册登记并持续经营满三年,法人治理机制健全、管理规范、具有良好的经营业绩和信用记录。
(二)产业方向
按照《海洋及相关产业分类》(GB/T 20794-2021)国家标准中规定的大类划分标准,以海洋渔业、海洋水产品加工业、海洋船舶工业、海洋工程装备制造业、海洋药物和生物制品业、海洋电力业、海水淡化与综合利用业、海洋交通运输业、海洋旅游业、海洋技术服务、海洋信息服务、涉海设备制造、涉海材料制造、涉海经营服务等为主业的涉海企业。
(三)经营规模与速度效益
当年度海洋营业收入在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近三年海洋营业收入平均增速不低于5%,具有较强的科技创新能力,企业科研部门健全,具有稳定的管理团队、先进的管理模式和管理成长性。
(四)负债与信用
企业资产负债率不高于70%,企业信用良好,无信用不良记录,企业及企业法人未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失信主体名单,提供的产品(服务)不属于国家禁止、限制或淘汰类,同时近三年未发生重大安全、质量、环境污染等事故以及偷漏税等违法违规行为,未受到重大行政处罚。
第六条 市海洋发展局发布青岛市高成长性海洋企业评选通知,评选按照企业申报、初审推荐、市级复评、公示发布、资金兑付等程序开展。
(一)企业申报
具备相关条件的企业按照注册地向所在区(市)、相关功能区海洋经济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按评选通知要求提报申报材料。
(二)初审推荐
区(市)、相关功能区海洋经济主管部门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初步审核,通过资料审查、现场核验、专家评审、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等多种方式综合考察,集中征求所在地生态环境、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税务、市场监管、应急管理等部门意见,形成推荐企业名单,并征求财政部门或税务部门意见确定拟补助金额。
(三)市级复评
市海洋发展局制定复评工作方案,组建专家评审组,复审申报材料,评审确定高成长性海洋企业20强建议名单,市海洋发展局组成考察组对建议名单内企业进行实地考察。
(四)公示发布
建议名单和考察情况经市海洋发展局集体研究后,在市海洋发展局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按程序发布名单,并颁发牌匾和证书。
(五)资金兑付
市海洋发展局复审,并确定获评企业拟补助资金,会同市财政部门列入下一年度市级财政预算,通过区(市)、相关功能区兑付财政补助资金。各区(市)、相关功能区海洋经济主管部门将已兑付资金情况,报市海洋发展局备案。
第三章 服务管理
第七条 市海洋发展局建立青岛市高成长性海洋企业培育库,加强对入库企业的服务对接和监测分析,对企业运行、发展态势、意见诉求等开展跟踪服务。
第八条 各区(市)、相关功能区海洋经济主管部门,应针对本地区不同发展阶段、不同类型的海洋企业特点和需求,建立高成长性海洋企业梯度培育体系,完善扶持政策,加大服务力度,维护企业合法权益,不断优化企业发展环境,激发涌现更多高成长性海洋企业。
第九条 加大高成长性海洋企业宣传力度,通过宣传报道、悬挂牌匾等多种形式,大力宣传、及时推广获评企业的创新创业典型经验,提升企业品牌价值,发挥获评企业引领示范作用。
第十条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海洋发展局取消或者收回“青岛市高成长性海洋企业”称号:
(一)有效期内的高成长性海洋企业,如发生重大安全、质量、环境污染等事故,或严重失信、偷漏税等违法违规行为,或被发现存在数据造假等情形,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取消称号,且三年内不得再次申报。
(二)停产半年以上,经审查已达不到高成长性海洋企业基本条件的,取消其资格,并由市海洋发展局收回称号。
(三)有效期内的高成长性海洋企业,如发生更名、合并、重组、跨省、跨市迁移等与评选条件有关的重大变化,应在发生变化后的3个月内向市海洋发展局告知有关情况,不再符合标准的企业,由市海洋发展局审核后取消称号,需要对其称号予以重新确认的,企业应出具营业执照等更名材料,由市海洋发展局予以审核确认。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一条 本办法所述“区(市)、相关功能区海洋经济主管部门”为市南区、市北区、李沧区、崂山区、平度市、莱西市发展和改革局,西海岸新区、城阳区、即墨区海洋发展局,胶州市海洋发展服务中心,上合示范区管委、山东自贸试验区青岛片区管委、高新区管委、青岛蓝谷管理局海洋经济主管部门。
第十二条 本办法所述“营业收入”数据以企业上一年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的营业收入为准;本办法所述“海洋营业收入”数据以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的年度审计报告或专项审计报告为准。
第十三条 本办法所述“申报材料”是指申报评选活动所需提供的基本材料,政策主管部门可在申报指南或通知中要求提供其他必要的具体申报材料。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4年4月2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